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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8 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年5月1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645,32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1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820,287,份)的%,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645,32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0,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不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基金管理人仅对《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更新。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赎回费率的调整事项如下,正式实施日为2018年5月18日。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和赎回费中的(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原内容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天 %
365天≤N<547天 %
547天≤N<730天 %
N≥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8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
7日≤N<180日 %
N≥18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的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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