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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5 00:00:00.0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定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对旗下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对其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 基金名称
510500 500ETF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申赎结算模式调整
本基金拟对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 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交收时间等
进行调整。 调整后: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2、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
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
具体申赎结算模式详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15:00 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原申赎结算模式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15:00 后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适用于新的
申赎结算模式。
三、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
案进行更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
程序。
2、本公告仅对申赎结算模式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
进行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调整内容也将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附:《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 释义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
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
务
46、上交所《业务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
订),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非交易过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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