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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8 00:00:00.0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修订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6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兰
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6】57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
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
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
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
来收益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达到基金财产长期增值的目的。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
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邮政编码:530007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文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亿元
经营期限:50年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费、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2,47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
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
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
来收益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达到基金财产长期增值的目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
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
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品质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而资产价值低估的机会可在全流通的市场
条件下通过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来实现。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 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市值相近的上市公司在股价的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真正
支持股价持续表现的因素,并非市值大小而是上市公司自身具有的增长潜力。因
此深层发掘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辅以市值板块的属性特征,将能有效捕捉股价
或未来收益的增长。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流程如下图1所示,主要包括“自下至上”的选股计划
和“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两个方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投资策略和   投资策 略和
资产配置决议    资产配置议案
投资组合管理会议
(投资总监主持)
资产配置决议
股票备选清单  投资组合   购买清单
基金经理   中央交易室
审核会议
(研究总监主持)
债券组合
债券经理
图1:本基金投资框架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确定资产配置
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财产的配置策略,并采用资产配置分
析会的形式来实施,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
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方法,从上
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分析,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宏观经济形
势,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自下而上”的配置过程中使用数量分析方法,参考下表中的因素进行分析。
衡量尺度  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的特点
变化  整体预估业绩 向上调整幅度  如果业绩向上调整的公司数量在增加,那么市场上升的动力会增强
估值  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股票市场受青睐,估值水平偏低
题材  有明确题材的行业数量  如果市场中有明确题材的行业的数量在增加,那么市场中的行业趋势会走强
机会  强力买进的公司数量  如果股票市场中建议强力买入的公司数量在增加,对于股票来说是正面影响
在运用了“自下而上”策略之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
利机会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财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同时,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充分、及时地利用好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投资
机会,按照市值属性进行配置,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投资于大市值上市
公司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20%-100%(与下同),中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为
0%-70%,小市值的比例为0%-40%。
配置下限  配置上限
大市值  20%  100%
中市值  0%  70%
小市值  0%  40%
划分市值时,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中国A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总
市值由大至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
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0%,40%]的公司定义为大市值公
司,在[40%,70%]的公司定义为中市值公司,在[70%,100%]的公司定义为小
市值公司。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A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并因
而导致本基金股票组合在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投资超出上述配置比例时,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主要运用富兰克林成长型股票选择流程进行股票投资,具体选择流程
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A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在分析经济周期的影响和
各行业投资机会时,横跨三种不同的市值大小,力争寻找各行业中最好的机会,
形成初级股票池。
定性分析的过程主要是从法人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关联交易、经营
管理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进行综合判断;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是通过公司
股票的流动性分析、安全性分析、交易成本分析,将那些流动性低、安全性差和
交易成本高的股票剔除,最后得到初级备选股票池。
(2)鉴别成长驱动因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进行上市公司成长的驱动因子分析,以进一步寻找能推
动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驱动因子。其中,独特的产品领域、特有的生产技术、出
色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管理和领先的行业地位都是蕴涵增长潜能的竞争优
势,也就是所谓的成长驱动因子。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那些在一个或者多个驱
动因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上市公司选择出来以形成次级股票池。并不要求进入
初级股票池的所有股票同时具备四个驱动因子的全部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具体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其具有的成长驱动因子。
驱动因子  考察内容  参考指标
市场机会  企业处于增长中的行业或处于上升周期的宏观经济中  GDP增长率、行业增长率/GDP增长率、行业净利润增长率等
竞争地位  企业具有强大的品牌或知识/技术产权,或正在进行产品创新  企业资本、市场占有率、研究投入/销售收入等
管理与执行能力  企业拥有强大的管理层和明确的经营计划,管理层能将合理匹配激励机制与业务发展,并有能力实现企业目标  管理层年龄、学历、从业时间和经历等
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企业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业务增长能力和利润率增长空间  ROE、主营收入增长率、企业净利润增长率、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3)评估成长潜力和风险
在选出具备成长潜力的企业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这些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评
估的重点在于评价企业增长预期的确定程度及考察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财务
风险和经营风险,然后根据该确定程度和财务/经营风险的大小调整对企业的估
值水平。最后根据所得的估值水平来确定企业股价是否反映了该企业所有的成长
机会,并据此形成股票购买清单。
(4)利用三层次分析方法有效把握股票的成长性机会和特殊情况下的市场
机会
本基金重点关注和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股票,那些收益增长潜力尚未完全反映
在目前股价上的股票构成了我们投资组合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市场机
会的变化,捕捉套利性和特殊性机会,以降低基金的整体风险并提升基金的超额
收益。
套利性机会指的是类似资产重组、合并、出售等事件,这些事件都会引起暂
时的市场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带来股价增长的机会。在寻找套利性
机会时,本基金着重于:
? 寻找资产重组、企业合并、企业收购、部门出售或购入等机会
? 参与已公告的交易
? 进行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财务状况调查
特殊性机会指重大政策事件,这些重大政策事件将企业置于变革中,而这些
变革往往能产生未来效益,因此能提供短期的投资机会和长期的投资价值。在寻
找特殊性机会时,本基金着重于:
? 关注最新的政策支持方案
? 进行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财务状况调查
? 基金经理通过投票权影响方案制定,积极保护和提升投资价值
? 关注资产估价、资本结构、行业和竞争地位、管理层和流动性评估、全
流通前景分析
? 构建和跟踪投资组合
一只股票经过严格的筛选而纳入投资组合后,本基金管理人会继续跟踪这只
股票的风险变化,包括个股本身的风险变化和这只股票在投资组合内相对的风险
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
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五、 投资限制
1、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1、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
70% X MSCI中国A股指数 + 25% 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 5% X同
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
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7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0年9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
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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